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一、项目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二、 办理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三、受理条件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四、 办理程序
申请人咨询——名称核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社团局登记处受理——社团局审核——民政局审批——社团局登记处向申请人颁发决定书和证书
注:申请人咨询阶段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可行性报告、章程草案、拟定负责人情况和举办者名单等预审材料。
五、 申办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一式一份);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一式一份);
(四)验资报告(一式一份);
(五)《人员基本情况表》(一式一份);
(六)章程草案(一式三份);
(七)《名称核准通知书》(一式一份);
(八)其他有关材料。
六、 受理部门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处
七、 办结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八、收费标准
无
九、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1:00,13:30—17:00
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办理地点
雪野路1000号综合办事大厅
十一、咨询电话
962200、63232223、23111111
十二、投诉电话
63210448
十三、特别说明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人员基本情况表》样式和章程示范文本可以从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网站下载。
(二)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材料必须齐全、合法、有效,方能正式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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